日前(6/3)某週刊刊載了某位網紅youtuber的性生活,引起眾多讀者撻伐,認為不應該將性生活公開報導。許多人在社群媒體公開抨擊該週刊,而刊載當事人性生活的媒體,也道歉並下架所有與當事人相關的報導與影片。
近年來,台灣媒體已多次發生,公開報導公眾人物的性生活而遭到批評的事件。諷刺的是,從大法官748號解釋與791號解釋兩者來看,就說明了人的性傾向、性自主與性隱私,受到憲法所保障,也就是說,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要發生性行為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,包含性行為發生對象的性別異/同,皆屬於人的自由權保障範圍,而同時性行為也屬於個人隱私權,不得隨意被侵擾。當大法官認為性自主權與性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時,某週刊卻仍任意地將他人的性生活予以公開,並且當作一種娛樂新聞,而不是一種個人人格、尊嚴與隱私,是受到基本權益的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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